7月24日,山東省人大公布了《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的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正,將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許可改為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將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許可下放至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取消我省自行設定的汽車租賃經營許可,交由市場調節,同時,加強汽車租賃經營事中和事后監管,在誠信服務、車輛管理、技術性能等方面對汽車租賃經營進行規范;此外,還結合我省實際對部分法律責任條款作了修正。具體修改如下:
(一)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從事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p>
(二)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1)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檢測場地、設施和經依法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設備;(2)有必要的管理人員和經培訓考試合格的檢測人員;(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p>
(三)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租賃經營,并與承租人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提供符合技術標準和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薄捌囎赓U經營者應當加強租賃車輛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日常維護,確保車輛性能良好?!?/p>
(四)將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或者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