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健康發展, 根據《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棗莊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的經營者、從業人員、乘客以及與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以下簡稱出租車)是指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根據乘客意愿提供客運服務,按行駛里程或時間計價收費的五座以下小型客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是指具有法人資質的出租車企業;從業人員是指出租車駕駛員。
第四條滕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出租車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車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管理職責。公安、工商、財政、稅務、司法、物價、質監、住房和城市建設、規劃、城市管理、信息產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出租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出租車經營權為國家所有,由市政府統一配置和管理。出租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具體期限由滕州市人民政府確定;出租車經營權實行有償有期限出讓制度。通過有償使用取得的資金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及日常管理。
第六條 出租車行業的發展應當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按市場需求實行總量控制。出租車的經營權投放總量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擬訂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增出租車運力,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專家、經營者、市民等方面的意見。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人流密集區域應當將出租車專用候車區作為配套建設的內容,合理規劃,科學設置,實行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出租車行業實行集約化、規?;?、公司化經營,推廣使用安全、環保、節能車輛,建立先進的指揮調度和管理系統,創建優秀品牌出租車企業。
第十條 出租車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出租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當遵循依法經營、安全營運、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出租車經營的單位,必須符合國家、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開業條件:
(一)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其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三)有翔實的可行性調查報告和完善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及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投放運營的車輛,必須經檢測合格,證照齊全合法,車型符合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
(五)有符合經營范圍要求的管理、駕駛人員;經營管理、車輛技術管理、財務統計等崗位,應當分別至少有一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從事出租車的駕駛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營運地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明;
(二)有與其準駕車型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證明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三)男駕駛員年齡不超過60歲;女駕駛員年齡不超過55周歲,無職業禁忌病并取得出租車客運從業資格證;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出租車的經營企業,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條件,持申請開業的相關資料,經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后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的出租車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出租車經營企業,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出租車經營者必須在批準許可的行政區域、范圍內經營。
第十五條 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提前30 日向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 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資料、手續,繳銷《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并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出租車經營者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車經營權,嚴禁買賣或變相買賣經營權。
第十七條出租車經營者應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準確、真實、完整、及時報送有關運營信息資料。
出租車經營者停業、歇業、合并、遷移經營場所、變更名稱,以及車輛報停、更新、新增、減少的,應提前20個工作日向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出租車經營者應嚴格執行依法核定的收費標準,計價器必須按要求檢定,保持計價器準確有效。
第十九條 出租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當優先為老、弱、病、殘和孕婦以及急需搶救的人員提供服務,遇有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活動等情況,應當按照市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承擔疏運任務。
第二十條運送長途乘客或乘客要求在外地逗留過夜的,出租車駕駛員應主動到公安部門登記,并向所在出租公司報告。
第二十一條 出租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經營出租車企業單位,應當根據行業管理規章建立和完善單位的組織領導、程序規范、服務質量標準、工作人員守則及車輛維修保養、安全行車等各項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經營合同,依法繳納稅費,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3)統一建立服務質量投訴制度,及時、主動配合出租車管理機構處理投訴、舉報;
(4)出租車經營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實行公開收費;
(5)定期對出租車的衛生狀況、駕駛員服務規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并對存在問題實施整改;
(6)應聘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建立駕駛員檔案,向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報備駕駛員有關資料。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自身素質;
(7)保證出租車技術性能狀況完好,建立單車技術檔案,按時參加審驗和車輛檢測;
(8)嚴禁偽造、倒賣、涂改、擅自轉讓營運證件、出租車標志燈及客票;
(9)實行服務質量承諾保證金制度:各出租車公司負責具體實施。出租車企業要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加強管理,加強考核,加強監督;
(10)出租車公司設立監控中心平臺,加強信息化智能管理。所有出租車使用行使記錄儀、GPS全球定位系統。統一安裝使用,統一系統平臺,統一動態監控,統一信息報送;
(11) 出租車車體廣告的張貼、噴繪和信息的發布,應征得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廣告審批許可方可實施;
(12)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出租車駕駛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交通規則和服務規范,衣著整潔,儀容端正,禮貌待客,文明用語,著裝符合要求。為乘客提供安全、及時、方便、舒適的運輸服務;
(2)按規定攜帶出租車輛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效證件,并按規定位置擺放服務監督卡;
(3)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行,未經乘客允許不得另載他人;車輛顯示空車待租標志時,不得拒絕載客,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方式招攬他人同乘;不得敲詐、勒索、刁難乘客,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多收費、亂收費;不得欺行霸市,強拉強運,爭道搶行等違章違規行為;
(4)出租車駕駛員不得超速行駛、超載運輸、疲勞駕駛,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5)嚴禁利用出租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應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不得知情不報。嚴禁利用出租車運載臟物、違禁品和進行其他犯罪活動;
(6)正常使用計價器,確保計價器準確有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收費應當出具有效發票;
(7)上下客時按規定停車,不得亂停、亂放,有出租車??奎c的,進點???,設有出租汽車停車場(站)的,必須在停車場(站)內停車待租,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調配,自覺排隊,按序發車,不得強行拉客;
(8) 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出租車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出租車必須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由出租車公司負責統一標志標識,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增加任何設備設施,車頂安裝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統一監制的出租車標志燈;出租車車型及顏色應統一監制,具有明顯特征的標志,由出租車公司考察設計,報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執行;車身兩側規定部位標明經營企業名稱,注明監督、投訴舉報電話;不得私自安裝使用對講機等通信設備,不得私自亂貼廣告宣傳標語和改變太陽膜顏色;
(2)安裝、使用由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批準確定機型并經質監部門檢定合格的計程計價器。張貼由交通、物價部門統一監制的租價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3)出租車按規定安裝安全隔離防護設施和防盜、防劫報警裝置,配置有效的滅火器,前排配有安全帶;使用統一式樣座套,保持車內外整潔衛生,車況良好,消防設施齊全有效,定期監督檢查;
(4)在車內規定位置放置出租車駕駛員服務監督卡,監督卡式樣由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統一設計使用;
(5)出租車應統一安裝GPS全球定位系統、行車記錄儀,保持正常運轉記錄;
(6) 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出租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車費:
(1)無計價器,有計價器不使用或使用計價器作弊的;
(2)駕駛員拒不出具出租車當次有效專用發票的;
(3)由于駕駛員原因或車輛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4)未經乘客同意另載他人或故意繞行的。
第二十五條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1、不告知目的地;2、要求駕駛員作出違法行為;3、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車的;4、出城區或去偏遠地區拒絕按規定登記的;5、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乘客要求乘車且無人隨車監護的;6、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及污損車輛物品乘車的;7、違反車載規定要求超員超載的。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失物查詢和拾物查收、歸還領取制度。
乘客查詢、領取遺失遺忘物品,應憑當次出租汽車客運專用發票或有關證據辦理。
出租車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對一年以上無人認領的物品可按無主物實行公開拍賣,所得款項上繳財政。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出租車客運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舉報、投訴。應提供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車輛牌號和經營者名稱;起訖地點、租車時間和乘車票據;反映情況過程說明;其他有關證人、證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及相關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出租車市場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出租車經營者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租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及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及出租車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和出租車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出租車經營者、駕駛員日常監督管理,加強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及相關執法部門對出租車客運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帶統一標志,主動出示執法證,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交通、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建立聯合執法監督機制。積極開展打擊“黑出租車、黑三輪車、黑摩的”的非法營運行為,要依法保護合法出租車經營者的正當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營運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管理機構應設置舉報電話,及時查處乘客投訴和人民來信來訪。出租車經營者、相關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出租車從業人員訴求渠道,及時公正處理并給予答復出租車經營者、從業人員應依法逐級反映情況,不得組織、參與非法信訪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建立出租車駕駛員備案管理制度。應對出租車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進行審核,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監督出租車企業對駕駛員的教育、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質量信譽考核連續2年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經考核仍不合格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中止、減少、調整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等制約措施,促進出租車企業加強管理、保障安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駕駛員駕駛出租車撥打接聽手機電話、手持對講機、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出租車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出租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的;出租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依然駕駛機動車的;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發生重大責任交通事故;出租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嚴查處,同時通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出租車駕駛員,由交通運輸部門注銷其營業性道路運輸客運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六條 出租車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和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檢定出租車計價器,嚴厲打擊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超過檢定有效期的計價器和利用計價器作弊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出租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非法占用頻率的、無線電設備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交通運輸局依法查處:
(一)無出租車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出租汽車未按規定安裝、使用GPS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出租車經營者必須在批準許可的行政區域和經營范圍內經營。對于超出經營區域異地駐在經營的出租車按照超范圍經營依法查處;對外區市許可的出租車,承租起訖地在滕州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經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責令停業整改。
(四)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出租車的;
(2)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出租車的;
(3)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出租車的。
(五)出租車經營者使用無營運證的車輛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出租車未按規定維護、檢測的,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出租車主管部門和出租車經營者應建立對出租車從業人員的信譽考核制度。對服務投訴、新聞媒體曝光、違法違規處理等情況,從業人員違章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執業本市出租車駕駛業務。從業人員因從業行為違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租車公司應解除其合同,不得再從事出租車營運行為。
第四十條出租車駕駛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按照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1)出租車駕駛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
(2)出租車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3)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公安、物價、信息產業、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職權限依法查處。必要時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出租車輛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牌證,簽發待理證,責令其從業人員停業培訓,進行有關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規范的學習,違章情節嚴重的責令停車運營,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礙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出租車駕駛員逃避檢查、強行沖卡的;
(2)侮辱、謾罵、毆打執法工作人員的;
(3)聚眾擾亂執法檢查或者尋釁滋事的;
(4)其他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及相關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車經營以及相關業務的;
(二) 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收費依據或者違反法定標準進行罰款、收費的;
(三) 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及時處理出租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反映情況和乘客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五)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本辦法實施后,規定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